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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衛環委員會今初審通過《勞基法》第2條、第9條,及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,其中第9條明訂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「定期契約」,有進一步保障派遣勞工的就業穩定保障,避免淪為「用完即丟」的免洗勞工,另增訂22條之1則明訂派遣勞工若被積欠工資,可先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工資,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。

勞動部表示,目前派遣勞工約15萬人,過去勞動部曾函釋要求派遣業者不得與所僱勞工簽定期契約,避免讓派遣勞工淪為「用完即丟」,據去年勞檢抽查結果,仍有約2%派遣公司違法與派遣工簽定期契約,今天進一步明文入《勞基法》規範,違者處以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。

此外,過去派遣業者如果惡意倒閉或刻意積欠工資,派遣勞工往往追討不回薪水,今增訂《勞基法》第22條之1,明訂要派公司在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時,可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派遣勞工工資,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,或由應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,讓派遣工領薪多一層保障。

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解釋,新增這項條文將有助派遣公司正常化運作,因要派單位不願承擔給付工資的風險,會慎選與財務正常的派遣公司合作,進而消滅體質不良的派遣公司,而今天修訂的兩項條文將改變台灣派遣勞動市場的現況。

提案立委劉建國則表示,勞動部每次被問到派遣立法總是說持續研究,至今至少10年仍無法專法,對派遣勞工保障明顯不足。此次立法,並非鼓勵派遣,而是藉由立法來保障現行的派遣勞工。期望透過此次立法,對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收入安全,達多重保障。

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則強調,因勞資雙方對於派遣專法草案規定的「要派單位運用派遣勞工總人數不得逾其僱用總人數3%」、負面表列還存在重大歧見,「短期內訂專法比較困難」,會採分階段保障派遣勞工權益,初期先以行政指導以及讓有共識條文先入法,終極還是會落實總統蔡英文政見立法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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